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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典》保证合同的一些解读
2021-06-08 10:45:59

提到保证,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常见形式。《民法典》681条对保证合同进行了释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由于保证合同与保证责任,在理论上较难,在许多不同情况中,特别涉及到抵押权、执行阶段或者抗辩权时,又显得错综复杂。本文将尽量避免理论探讨,仅仅针对保证合同的实务操作中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从律师的视角进行一些解读


1.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这个是保证责任中最为重要的基础概念。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直接关系到保证人的责任的承担方式。这两个概念用一句话来解释就是,一般保证债权人要先向债务人要钱,其次再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都可以找。

这两种模式一眼就可以看出责任承担的方式和程度是不同的,所以无论是给谁做保证,一定要记得到底保证的范围是什么?

从保证合同的角度,应当要写明保证责任。《民法典》686条也约定了,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保证责任的,都认为是一般保证。这是因为连带保证责任显然要更重一些,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就应当默认为较轻责任的一般保证责任。


2.保证合同应当写明哪些条款?


《民法典》684条约定了保证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一般有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例如一个借款合同中,A出借资金100万给B,C作为保证人。此时保证合同中首先要说明对于100万的哪些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然后是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一般还是连带?假设C承担20万元的一般保证责任。那就要进一步约定B还款的方式和计划,B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还款时,A才能追究C的保证责任。


3.保证人单方面写给债权人的担保书,能否成立保证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685条就规定了,保证可以是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也可以单独作为从合同拟定,还可以是第三人单方面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没有异议的,保证合同仍然成立。

看到这个规定,是不是感觉后背一凉?

合同的特点就是有双方,要双方都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但是这条法条,就对于喜欢乱承诺的人敲响了警钟。所以,在进行任何保证承诺前,千万一定要审核主债权以及保证的范围和内容。


4. 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


这个是保证责任中最为重要的基础概念。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直接关系到保证人的责任的承担方式。这两个概念用一句话来解释就是,一般保证债权人要先向债务人要钱,其次再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都可以找。

这两种模式一眼就可以看出责任承担的方式和程度是不同的,所以无论是给谁做保证,一定要记得到底保证的范围是什么?

从保证合同的角度,应当要写明保证责任。《民法典》686条也约定了,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保证责任的,都认为是一般保证。这是因为连带保证责任显然要更重一些,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就应当默认为较轻责任的一般保证责任。


5. 关于反担保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此法条的规定,就是指如果给债务人提供了担保义务,那么对于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怎么保证保证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呢?就是通过反担保来实现。

关于反担保提供者的范围,无论是本条还是本法第387条第2款,都仅仅规定债务人为反担保的提供者,忽视了债务人委托第三人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形。按本条侧重保护原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换取原担保人立保的立法目的和基本思想衡量,法条文本涵盖的反担保提供者的范围过于狭窄,不足以贯彻其立法目的,构成法律漏洞。“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民法典实施之后,对于反担保提供者的范围,是否沿用原来的解释有待进一步研究。


以上是关于保证合同中需要注意的一些小问题,由于担保问题在实践中复杂且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对于非专业人士而言,阅读起来会有较大障碍,所以本文仅仅从实务的角度提示了部分保证合同的要点,要正确适用保证责任和解决保证纠纷等,还是需要专业人士具体结合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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