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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管理始于1931年美国企业管理协会(The American Management Association,AMA)的保险部门提出,并自七十年代起逐步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作为风险转移的主要手段,也是迄今企业风险管理中最常用、最有效的手段之一。随着社会分工和社会多元化的发展,企业风险也呈现出复杂与多变的态势,应运而生的保险经纪人在企业风险管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保险法》126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2004年,随着中国加入WTO,保险经纪在我国特大型央企重大项目实施当中被广泛运用,有效的保障了项目的顺利执行。从下表的比较可以看出,保险经纪人可以把客户的不同的风险特点与保险条款相结合,为客户“量体裁衣”定制设计保险产品,并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相关要求,合规完成定制保险产品的比选和招投标流程,并提供增值的风险咨询和后续的理赔服务。
从直接与保险公司打交道到引入保险经纪人制度,对企业来说,其意义远不只是方法或工具的简单替换,而是一种机制的革新和优化,对政府和企业行为将产生深刻影响。
首先,保险经纪人能有效保护企业的利益。
传统模式中,由于专业限制和信息不对等,容易产生保险合同的先天“缺陷”而企业往往长期对此“无意识”。一旦面临重大赔付,部分保险公司就可借当时预埋于保险合同里的“先天缺陷”而发难,对企业的损害后果往往很严重,企业和经办者个人将不堪其责。而在保险经纪人制度里,为企业设计投保方案和审核保单是经纪人应尽的专业职责,一方面,这可有效减少或杜绝保险合同缺陷;另一方面,万一出现缺陷且造成了企业损害时,也是由保险经纪公司担责。
其次,保险经纪人介入使企业损失的追偿变为可能和可行。
如果企业自主安排投保,因保险合同缺陷引致损失,企业很难追究自己员工(经办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而如果企业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安排投保事项,企业就可以依据《保险法》第128条向保险经纪公司索偿。
最后,有助于保险制度的规范运行,避免暗箱操作。
引入保险经纪人是各国保险市场多年实践经验和教训换来的共识。保险经纪人介入后,投保方毋须直接面对保险公司。投保方案的设计,合同条款的磋商、比选、拟定等事务性、专业性工作都是由经纪人代劳,全部的“过程风险”转移给了经纪人,从制度上根本杜绝了有关人员可能的腐败渎职行为。
此外,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目前操作规范: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经纪服务时,只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并不增加政府和应保企业的任何额外开支。
综上,引入保险经纪人制度,符合企业利益。而且,越是大型而复杂的统保项目、越是发达的保险产品市场,就越能体现经纪人的独特价值,并最终施惠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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