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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的几个重要问题
2020-07-16 11:43:40

01什么是工资

    工资,又称薪金,是指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法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预先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对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还是主要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对于工资的概念,在实务中的意义参见这个问题:

对于一个月工资实际已经达到1万元的劳动者,能否在劳动合同中签订月工资数额为3000元?涉及加班等计算加班报酬时,能否按照劳动合同中的3000元为基数作为计算标准?

    我们都比较容易知道,加班费的计算主要是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适用三个档次的加班费支付标准:150%、200%、300%。《工资支付暂定规定》中,对于以上档次都是按照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来进行计算,那么劳动者的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就是劳动合同中的标准呢?

    答案是否定的。

    实务中在计算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时,都按照实发工资作为计算依据。当劳动合同与实际发放金额不一致的,工资的确定以实际发放为准。

     所以,无论是不签订劳动合同、不通过转账形式发放劳动报酬(现金发放)、没有工资表、没有财会记账凭证等,这些种种影响确定劳动报酬的的方式,实际上都无法避免用人单位就劳动者的工资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举证的,一般参照市平工资标准处理。2020年的成都市的市平工资标准(使用2019年的数据)为6491元/月(77892/年)。

     而能够提供转账凭证的,一般以劳动者的银行流水作为重要证据来证明实际工资发放。所以,本案中,在计算加班工资时,应当以实际发放的10000元为基数不能以3000元为基数,日工资金额为10000÷21.75=459.77。

02试用期和实习生的工资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也就是说,在约定试用期的工资有两个限制标准,第一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第二是不得低于单位同岗位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但是在实务中,如果在实习期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能够主张的赔偿可能仅仅限于实习期的劳动报酬,并无经济赔偿和补偿金等。而且试用期到期后,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法定的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因此在实习期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除了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以外,提起劳动仲裁的非常少。

    同样的情况,也可能发生在实习生身上。本文所指的实习生,一般是指大学在读期间的实习生。此时在校大学生为什么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呢?就是因为在校大学生并不是《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双方不能建立起劳动关系。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也明确支付给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不是工资。所以此时用人单位是基于《实习协议》与用人单位建立起的一种临时劳务关系,此时是否发放报酬,发放多少报酬,都由《实习协议》来约定。双方一旦就实习的相关问题引起争议的,应当向法院起诉。

03被判犯罪又被无罪释放的劳动者的工资问题

劳动者因涉嫌犯罪,在一审被判处犯罪成立,又在二审改判无罪的情况下,作为用人单位能否在一审判决后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从以上规定可以得出结论,虽然二审被认定为无罪了,但是在法定的侦查阶段对劳动者进行的羁押等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根据具体案情认定。劳动者在羁押期间的工资的损失,可以通过《国家赔偿法》来进行主张,所以用人单位可以不发放工资。


04小结

    实务中关于工资的具体金额是确定很多计算的基础,例如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加班工资等等,所以用人单位在处理工资时,应当严格对于工资的构成进行细分,其中不属于工资的,在计算赔偿时就要进行剔除。但用人单位无法举证的,一般都会直接按照银行流水来认定劳动者的实际工资。

    关于工资还有一些问题,例如超过市平工资三倍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最高只能适用于市平工资的三倍,最长可主张11个月。在对于企业高管年薪过高的赔付中,也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工资问题本质是民生问题,例如2020年的疫情期间,对于未复工复产的企业最低可以发放最低工资的80%的生活费的规定,就看出企业的稳定,是社会的稳定。在法律规定中,都需要企业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对于确实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只发放生活费。但是在实践中,有些企业滥用规则,故意克扣员工工资,夸大疫情的影响等也是缺乏社会担当的体现,严重影响劳动者权益时,还可能引发劳动仲裁,给企业带来严重影响。

    其他的工资问题就是例如建筑行业农民工等的工资讨要问题等,不仅最高院对于工资问题出台的专门的司法解释,而且对于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在不断努力中。工资问题细分到很多行业,包括不定时工作、工伤、劳务派遣等等问题时,就显得复杂和具体了。还是应当本着个案问题单独处理的原则,具体分析。

    本期分享到此,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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